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(修订)

作者:林峻仰   发布时间:2022年10月10日     浏览:317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,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,促进学校依法治校,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全面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,依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工会法》等法律和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、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 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“教代会”)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第三条  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拥护“两个确立”、增强“四个意识”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、做到“两个维护”,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,坚持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,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。

第四条  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、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,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团结带领广大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,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与和谐稳定,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,为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、国内知名的高职院校而作出积极贡献。

第五条  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。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第六条  教代会全体会议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教代会职权的最高形式,教代会工作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。

第二章  职  权

第七条  教代会的职权是:
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;
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、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
(四)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、奖惩等办法;
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;
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;
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
(八)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。

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,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。

第八条 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,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并合理吸收采纳;不能吸收采纳的,应当作出说明。

第三章  代  表

第九条  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、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,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。

第十条  教代会代表以系(院)、部等为选举单位,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,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。

第十一条  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,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%,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有一定比例。
   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  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,任期5年,可连选连任。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更换和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,并报校工会备案。

第十三条  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;

(三)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

(四)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。

第十四条  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的法律法规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;

(二)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教代会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;

(三)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发展,办事公正,为人正派,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

(四)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,接受评议和监督;

(五)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做好本职工作。

第十五条  教代会设若干个代表团,原则上一个选举单位的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;代表人数在10人以下的由多个选举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。各代表团设团长1名,必要时可增设副团长。代表团团长、副团长由选举单位担任党务领导工作的负责人担任。

第十六条  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、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。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第四章  组织规则

第十七条  学校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。

第十八条  教代会由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席团成员由学校领导、工会主要负责人、各代表团团长组成。

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后的常设领导机构,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,负责组织讨论、决定教代会日程,主持召开教代会,处理教代会有关事宜;教代会闭会期间,负责领导各代表团的工作,讨论决定教职工提出的重大问题,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。

第十九条  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,期满应当换届选举,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。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,需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说明情况并取得多数代表团的同意。教代会闭会期间, 学校如有重大事项需提交全体代表审议或决定,经学校、学校工会或1/3以上代表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。

第二十条  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2/3以上代表出席。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教代会进行大会选举,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。

第二十一条  教代会的议题,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、教职工的普遍要求,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,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二十二条  教代会的决议、提案应得到及时贯彻执行和妥善处理,贯彻处理情况向下一次大会报告。教代会工作向教职工报告,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。

第二十三条  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女职工委员会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,完成教代会交付的有关任务。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教代会表决通过。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。

第五章  工作机构

第二十四条  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承担以下相关工作职责:

(一)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会议议题、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;

(二)教代会闭会期间,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,督促、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,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,主持召开各代表团团长、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;

(三)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;

(四)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,加强与学校及有关部门的沟通;

(五)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二十五条  根据学校实际情况,教代会与工代会在同一时间段同时合并召开。

第六章  附  则

第二十六条  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罗定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(试行)》(2008年5月13日)同时废止。                     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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